近日,竹溪法院对三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当庭宣判,判决后立即对被告人进行了逮捕收押,其中三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
何某,因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送检后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231mg/100ml,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马某,因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载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送检后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129mg/100ml,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危某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送检后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152mg/100ml,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000元。
被告人何某妻子在其逮捕现场痛苦流涕,何某这时才认识到危险驾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险,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均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均可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国家大力宣传车辆安全驾驶知识,强化司法安全检查力度,但是仍有部分驾驶人员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罔顾法律,触碰底线,他们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竹溪法院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道路千万条,安全记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