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一女子因撕毁法院法律文书被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张某(女)系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当竹溪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张某家中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不仅不予配合签收法律文书,更在法院干警准备留置送达文书的时候,一把抢过文书将其撕毁。对此,竹溪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张某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18日上午,张某家人主动将全部执行款送到法院,该案顺利执结。张某本人也对自己的行为悔过不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