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与这样的法官共同化解纠纷”

----位基层法律工作者眼中的法官印象

2012-11-2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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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与这样的法官共同化解纠纷

----位基层法律工作者眼中的法官印象

“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竹溪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之中,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对此我深有体会。”67岁的华先维老人如是说,“从点滴细节入手,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这充分反映了法官心里装着老百姓。”

华先维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二十余载,常年与十堰中院和竹溪法院办案法官打交道,对市、县两级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种举措感受颇深。

据华先维介绍,今年上半年,他作为诉讼代理人共三次到市中院出庭参加诉讼。因竹溪到十堰相距二百余公里,单程需要5个多小时,为方便他和当事人当天能乘五点半最后一趟车返回竹溪,市中院每次都将开庭时间定在下午两点半。开庭时办案法官总是尽力做双方调解工作,力争使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他告诉笔者:“市中院的这种做法让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节省了在十堰食宿的开销,让我和当事人备感温馨。”

无独有偶,华先维在竹溪法院也深切感受到了该院落实一系列为民措施为当事人带来的各种便利。“我们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但竹溪法院的的法官们心系百姓就是通过办理这些小案子体现出来的。”华先维颇有感触地说。据他介绍:该院泉溪中心法庭针对辖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特点,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庭长丁友才充分发挥巡回就地就近审理的优势,将离县城较近的汇湾乡、鄂坪乡的案件定在县法院开庭,将泉溪镇和丰溪镇的案件定在泉溪、丰溪开庭。有时当事人行动不方便,或者有典型意义的相邻关系、赡养、继承等纠纷案件,法庭就把开庭地点定在当事人住所地的村委会、村小学或当事人家里。“我在竹溪法院代理的当事人家住农村的案件至少有一半是巡回就地审理的,而其中的大部分纠纷都能当庭化解,这样既方便了老百姓,又达到了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效果,真是便民又利民。老百姓文化不深,无法用语言表达出来,我却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官的深深感激之情。”

2011年,华先维代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当事人王某身患疾病行动不方便,泉溪法庭庭长丁友才就带领干警先后三次驱车百余公里、步行几十里到鄂坪乡谢家塔村当事人家中开庭,在代理人的协助下,最终使纠纷得到彻底化解,免去了当事人奔波劳累之苦。今年3月,泉溪镇街道上两家早餐店经营者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导致双方身体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泉溪法庭将开庭时间定在2012年5月18日下午两点半。作为一方代理人,华先维一早坐车赶到法庭,看到法庭上午并没有安排其他案件开庭,于是就问庭长丁友才为何不把开庭时间定在上午?丁庭长回答说,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近邻,而且都是做早点的生意人,早点全靠上午有顾客,如果将开庭时间定在上午,势必双方都要减少上百元收入,对当事人不划算,而且还会在顾客心目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不利于当事人将来做生意。一句不经意的话顿时使他对庭长丁友才肃然起敬。因为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法庭上互不让步,无法当庭达成调解意见。但庭长丁友才并没有放弃努力,庭后多次到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从法律到人情,丁庭长耐心地为当事人析法明理,最终使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冰释前嫌,重新和好,调解结案,双方的积怨得到化解。“当事人后来打电话跟我说,丁庭长已经把纠纷解决好了,我当时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华先维告诉笔者,“这么难缠的案子,其实不用花那么多精力再调解,判决结案是最省事的,可法官们不轻易放弃最后努力,这都是在为老百姓着想呀!”

“一滴水能映照着太阳”,这是华先维和笔者交谈时说到的一句话。“从一些平常的小事中我深深的体会到了十堰市、县两级法官心里确实装着老百姓,把当事人的点滴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来办。‘司法为民’不喊空口号,而是靠实实在在的行动,我愿意与这样的法官共同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