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346国道中峰花桥寺至蒋家堰关垭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是我县近两年来的重点工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工程正有条不紊的进行。
可就在2018年的8月,法庭收到了346国道一标段项目部的驻现场管理人员王某状告本辖区百姓宁某(女)的起诉书,王某称其在施工现场解决当地百姓阻挠施工事宜时,从县城方向开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一男一女下车后边走边骂,宁某(阻挠施工人刘某的母亲)突然在王某毫无防备的情形下就给了王某一记大大的耳光。王某当即感到头痛、头晕、嘴角流血,后王某在竹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故王某起诉要求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6000余元。但庭审过程中,被告宁某辩称自己是一名身高只有1.53米,体重45公斤,年龄52岁的弱女子,不存在故意伤害原告的行为,即使有一巴掌存在,也不可能造成住院31天的后果。最后,经过庭审后,原告承认了有挂床的现象,但仍坚持索赔10000元,被告承认了有打人的行为,但只愿意赔偿2000元。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太大,差距这么大,能调解成功吗?
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是为我县重点工程做出贡献的优秀技术人才,被告宁某也是本辖区的老百姓,如果调解结案,既能保证原告主张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又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先对宁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也对王某从人情、法理方面进行劝说,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即时履行。至此,原、被告欢喜言和,被告当场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也表示谅解被告的冲动行为。双方当事人因拳脚相识,因法槌结缘,正所谓“不打不相识”,王某在竹溪将又多结交一个朋友,而宁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将带动亲人朋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近年来,蒋家堰人民法庭一直秉承“让每一位群众在司法案件中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推理、以案释法,让老百姓在诉讼案件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毕竟溪城建设离不开你我大家的共同努力,良好的法治环境终将换来欣欣向荣的溪城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