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竹溪县法院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公用楼梯通道搭建闸门,成功解决一起长达6年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系相邻关系,2012年8月被执行人李某某占用公用通道私自搭建闸门并用以出租,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周某某通风、通行等相邻权益。经多次协商李某某拒不拆除,双方矛盾激化,故周某某将李某某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竹溪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封堵的闸门,恢复楼梯间东面通道的正常通行。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后,十堰市中级人法院维持原判判决。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对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均未主动履行义务。针对这一情况,该院执行局迅速拟定强制执行实施预案并报院领导同意后,决定强制拆除。11日下午,竹溪法院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拉起警戒线,将执行现场戒严,并当场宣读强制拆除决定书,在执行局刘斌局长的统一指挥下各小组人员分工合作,仅用两个小时,就顺利执结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