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为我儿送来的救命钱啊……”3月26日11点,原告吴某的母亲眼含泪水对庭长周明智说。
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让法官难眠
原告吴某诉被告韦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
2021年3月23日17时,原告吴某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吴某医疗费160000元。
该院民庭庭长周明智决定连夜加班办理。
昏迷不醒 高额费用愁坏家人
经审查,2021年2月11日22时50分许,韦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安线346国道某路段时,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因吴某伤势严重,公安机关暂时无法对吴某进行调查询问,事故认定程序已依法中止,但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韦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转入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
截至3月19日,已花医疗费18万多元,但吴某仍然处于昏迷状态,后期仍需长期住院行促醒、康复等治疗,2个月后需行颅骨修补手术,短期医疗费用仍需15-20万元。吴某的家属已经无法负担吴某高额的医疗费用,故委托律师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为原告送上救命钱
竹溪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韦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吴某的家属确实无力再负担吴某高额的医疗费用,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以救治吴某。
据此,该院裁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吴某医疗费160000元,用于救治吴某。
2021年3月24日,周明智庭长和书记员立即赶到某保险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详细说明了吴某的病情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再三嘱咐该保险公司要尽快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2021年3月26日上午,该保险公司将160000元款项拨付到了法院指定账户上。当法院通知吴某的母亲领取执行款时,她对法院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作风感动不已,才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正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际,竹溪法院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进审执结工作的动力,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做人民群众满意法院而不懈努力!